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在以各种方式组织学习、研究和贯彻。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不少教师的观念有了新的转变,教育实践有了新的起色,但也有一些教师产生了对《纲要》的学习理解和贯彻“差不多了”的错误想法。时代在飞速前进,幼儿教育观念必须继续更新,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新的情况继续深入学习理解《纲要》,尤其是《纲要》中的一些新观念要贯彻到位还需走很长的路。为了深入理解《纲要》,笔者将其与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旧《纲要》)和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了比较,对《纲要》的一些特点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通篇贯穿以儿童为本、以儿童的发展需要为本的先进理念
总览《纲要》,笔者深深感到其中贯穿着这样一种思想——以儿童为本,以儿童的发展需要为本。在《纲要》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中,幼儿园的教育内容被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仔细思索一下,我们可以发现在五个领域的顺序安排上就体现出以儿童为本、以儿童的发展需要为本的思想。健康的身体,作为个体生存质量好坏的表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物前提和基础,最易受到人们的关注。语言,作为人与人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恰恰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区别。社会,作为人类身处的环境之一,又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本质。
在《纲要》的其他部分中,以儿童为本、以儿童的发展需要为本这一指导思想也随处可见。例如: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总则”第四条)。
学前期是对个体的一生产生重要影响的时期,然而它又是一个常常被成人忽视、幼儿本身又不能好好把握的时期。学前期是一个既蕴藏着巨大发展潜力又十分脆弱、容易被错误定向的时期,是一个既需要成人精心照顾和保护又需要发展自身好奇心、探求欲的时期。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必然要担负艰巨而又重要的职责——为幼儿的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总则”第四条恰恰是保护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这一任务的体现。
·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组织与实施”第十条)。
自教育产生以来,师生关系一直是受到极大关注的问题。对教师作用和角色的探讨,是当今世界学前教育研究的趋势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许多研究表明,幼儿的学习是一个主动构建的过程,是教师不能替代但能施加强有力影响的过程。教师的支持,作为教育核心的部分,是儿童发展的重要条件之 一。因此,教师只有重视儿童的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需要、兴趣和潜在发展的可能性,为儿童“自我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在教育中灵活地扮演最适宜的、与幼儿积极互动的角色。
二、首次强调学前教育要为幼儿的一生打基础
在幼儿园教育性质和任务的表述上,《纲要》首次运用了“终身教育”一词。在旧《纲要》中,幼儿园的教育任务被定义为:“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小学打好基础,为造就一代新人打好基础。”《规程》指出,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旧《纲要》和《规程》都确立了幼儿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但两者强调的都是幼儿园教育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纲要》则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以上表述既强调幼儿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奠基阶段,又强调幼儿园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既重视为入小学做准备,更重视为一生的健康发展打基础,这就突出了幼儿园教育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明显地体现出终身教育这一现代教育思想。为一生的健康发展打基础的幼儿教育与仅仅为入小学做准备的教育是有很大区别的。这需要教师认真把握。
三、凸现了幼儿的主体地位和“发展目标”
在目标的表述方面,旧《纲要》较多地使用了“教给”“发展”“培养”等词语,这体现了幼儿园教育更多的是从教师的角度出发,强调教师在幼儿学习中的主导地位。与此相比,《纲要》则较多地使用了“体验”“感受”“喜欢”“乐意”等词语。这既突出了对幼儿情感、态度、兴趣等方面发展的重视,也体现了发挥幼儿立体作用的理念。旧《纲要》强调具体知识、技能的教学。与此不同的是,《纲要》十分强调幼儿的主动学习,指出教师不应过分强调具体知识或技能的教学,而应创造一个适宜儿童发展的环境,使幼儿在自主探索、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情感、态度和个性。
四、强调幼儿园、家庭和社区一体化的教育以及三者的平等合作
《规程》提出:“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的任务”,“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等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规程》已经认识到幼儿园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幼儿园,而应扩展到家庭、社区中去,但对于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三个方面,《规程》更强调幼儿园教育,教师也更多的是把家长看成是受教育者,把自己看成是幼儿园旨意的执行者,把社区看作是完成幼儿园教育计划的配合者,这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合力,优化教育效果。
《纲要》则较好地处理了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关系,提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要“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学习和生活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等。以上表述,不仅体现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以家庭教育为例,过去幼儿园认为自己有责任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但在事实上,家长从孩子出生以后,就看着他成长,对孩子的了解比教师要深刻得多,而且现在不少幼儿家长不仅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阅历,而且具有较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和家长应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只有建立了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家园双方才能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发挥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的合力。
五、重视教育评价的调节与指导作用
旧《纲要》和《规程》几乎未涉及教育评价。而《纲要》则增加了“教育评价”这一部分,并体现了以下特点。
评价主体的广泛性:在传统的幼儿园教育中,教师是对幼儿进行评价的主体,评价工作主要由教师来承担;而《纲要》则把管理人员、教师、家长及幼儿都作为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使评价的主体具有了广泛的代表性。事实上,《纲要》采用了新的教育理念,建立了一种以幼儿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以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为主渠道,以幼儿园教育为中心的总体评价框架,这有利于教育评价的进一步科学化和体系化。
评价对象的全面性:《纲要》将教育工作评价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②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③教育过程,④教育内容、要求,⑤教育的指导。另外,《纲要》指出,对幼儿发展状况进行评估,要注意“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是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等。这就是说,幼儿园的教育评价既包括了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的评价,又包括了对教育组织与实施以及教育效果的评价;既包括了对幼儿认知方面的评价,又包括了对幼儿社会性方面的评价。所以,它是比较全面、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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